咨询热线:
135-9116-0315

大连开发区律师——婚后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金普新区离婚律师  时间:2020-09-22

案例简介

张某和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刚过七年之痒,就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开始分居,并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2014年,李某父母曾出资全款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该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李某称该房屋是其父母向朋友借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李某为证明其父母为其购买房屋出资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协议书、借款合同、收到条、汇款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

判令该房屋归李某所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海阳法院

大连律师  大连开发区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大连金州离婚律师   大连开发区离婚律师   大连金普新区离婚律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