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张某在一家企业的食堂工作。今年1月初,他在食堂工作时不慎触电身亡,被认定为工亡。因公司从来没有给张某办理过工伤保险,张某的儿子要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遇。但是公司却说张某的儿子不是当事人,没有权利主张相关待遇。那么,公司的说法对吗?工亡员工的工亡待遇由谁来主张?
解 答
劳动关系中任何一方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应当依法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直接解决。但是现实中,由于劳动者可能出现因工死亡或者非因工病亡,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问题,所以会出现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根本无法自行主张权利的情形。
因此法律规定,若员工死亡的,则应当由其近亲属或者生前确定的代理人代为主张权利。所以,结合本案情形,工亡员工的工亡待遇可以由其近亲属主张。工亡员工的子女当然有权利向该企业要求支付工亡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有些企业会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备注特殊情况下的紧急联系人或代理人,那么这里填写的代理人是否可以在员工无法自己主张权利时,代其维权呢?笔者认为,合法的代理人确定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共同合意的结果,如果只有劳动者作为委托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而没有代理人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则代理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来源:工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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