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9116-0315
Z
C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20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未约定还款期限
是否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
而不予偿还?
我们先来看看厦门的这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1995年3月和6月,蔡某分别向朋友文某借款1.6万元和3万元,共计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条。2016年9月,文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按两分半计算。由于蔡某一直未还款,无奈之下,2019年,文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000元自1995年3月3日算、30000元自1995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此时,蔡某辩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利息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的,视为一年一付,故借条出具之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讼争借款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
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
上一篇:大连开发区律师——2020.8.20施行: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改为4倍LPR!
下一篇:最高院裁判观点:在诉讼程序中实施的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