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劳动管理。涉案《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中对用工单位、劳动者薪酬标准等均有明确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所需具备的基本条款要素,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基本事实:
小万于2017年9月25日入职某公司从事电工岗位工作。
2017年10月26日,某公司制作了《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该单载明:小万转正前的工资为5500元/月,试用期一个月,转正后的工资为6000元/月,其在生产部门从事机电维修工作;转正后工资为月薪,无加班工资。某公司的相关人员在该单上签字审批。
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与小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3月7日,小万以某公司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公司于次日签收,双方认可于2018年3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3月7日,小万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相同。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小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589.08元。
二审查明:申请日期为2017年10月26日,重庆某创福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内容显示:“申请人为小万,入职日期9月25日;原任职称、新任职称均为:任职部门为生产部,职称为机电维修;原月薪5500元、调整后月薪6000元。”该《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中“申请人说明:于2017年9月25日入职时,特协商工作一个月后转正,所以特提申请。部门主管意见说明:电工小万,在一个月的期间,对公司设备水电气路有了详细的了解,能够胜任此工作!特同意转正。”该《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中人力资源部意见为“同意转正,从12月1日执行。”总经理意见为“同意转正”,并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是某公司调整小万薪资的单方行为,不能替代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原、被告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小万不与某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故某公司辩称《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及小万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3月7日,某公司应支付小万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5650.10元(6100元×0.2个月+4750.80元+6150元+5724.14元+6150元+1655.16元),小万请求支付25589.08元,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小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589.08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涉案《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劳动管理。涉案《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中对用工单位、劳动者薪酬标准等均有明确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所需具备的基本条款要素,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一审作出涉案《员工人事异动与调薪申请单》系上诉人单方行为,不能代替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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