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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无人继承的财产,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金普新区遗产继承律师  时间:2020-08-14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以及新颁布的《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都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我们把这条规定称之为“遗产酌给制度”。该制度能够保护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人对遗产的合理期待,也符合死后扶养、道德报偿理论和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但是有一个比较尴尬的情况便是,死者没有法定继承人,他的遗产将会沦为无人继承的财产。给予死者生前长期生活照料和经济扶持的人,他们应该找谁主张权利,要求分得死者适当的遗产呢?


针对以上问题,实践中有三种操作:




01



找一个比较“靠谱”的人当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被告一般是原告关系比较亲密的亲人或朋友,在庭审中不会与原告产生太多的对抗,而是“配合”着原告让法院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判给原告


例:(2015)自流民初字第905号。


原、被告系姐妹关系,他们的叔叔曾某甲未曾结婚生子,且曾某甲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于其之前去世。曾某甲生前的日常生活均由原告照料,去世后的丧事也由原告办理。所以原告主张,按继承法规定,曾某甲的遗产应归原告所有。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答辩称,请法院依法处理。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曾某甲名下存款归原告所有。




02



绕开寻找适格被告的话题,而是直接申请启动认定财产无主程序,待法院判决被继承人遗产为无主财产之后,再请求法院将遗产判决给自己。


例:(2019)川1002民特3号。


申请人向某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提出的申请事项为:


1、认定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巷*号楼**号房产和在中国邮政银行内江市市中区支行办理的银行帐号:6066300012********的存折中的存款41714.25元及利息为无主财产。


2、请求法院判决该无主财产归申请人向某所有。


事实及理由:上述财产系向某的叔父陈某遗留的私产。陈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生前几十年的日常生活起居,均由侄女向某照料。向某照顾陈某的事实得到了街道社区的认可,且陈某的老邻居、老朋友以及向某的同学、朋友、家人均可作证。综上所述,申请人向某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望法院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立案后,在《工人日报》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一年的法定公告期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上述财产依法可确认为无主财产。鉴于申请人向某对陈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陈某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申请人操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从上述无主财产中分给向某适当的财产。因此,申请人要求将上述无主财产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03



以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诉讼。


例:(2017)苏0102民初7600号。


朱某生前未婚,也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达某系朱某的表兄弟,朱某生前生活一直由达某照顾,丧葬事宜亦由达某负责料理。朱某去世后,其房产一直由达某保管,但因产权过户遇到障碍,达某无奈之下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新街口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朱某生前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的一处房产、南京市鼓楼区的两处房产由达某继承。


新街口办事处辩称:


1.原、被告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亦未侵害原告的权益,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2.原告未经财产无主认定程序,直接要求分得讼争房屋全部产权,程序不合法。


法院认为:


1.关于关于审判程序选择,案讼争房屋只是无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不属于无主财产,故应按普通程序审理。


2.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包括“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对无人继承、受遗赠的遗产行使所有权,以及参加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继承诉讼均属保护全民所有的财产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为,因此列新街口办事处为被告具有法理依据。


3.原告尽心扶养被继承人,体现的是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传统美德,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其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符合情理。由于被告为救助慰问孤寡老人方面,进行了一些细致的工作和大量的努力,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诉争的三套房屋归原告继承,由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补偿款。




总结



以上三种路径,第一种原被告双方存在“恶意串通”之嫌,第二种特别程序存在瑕疵,第三种被告是否适格以及是否应当获得补偿款值得商榷。每一种路径都存在一定实体和程序问题。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谁所有,由谁代表国家行使权利,我国长期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以上操作虽然都不是最优的解决途径,但也实属一种无奈之举。


这个时候,便体现出了遗产管理人的重要性。


新颁布的《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施与管理遗产。同时《民法典》规定,对于没有继承人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按照此规定,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二者协商不一致时,便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至于在程序选择上不知所措。


当然,遗产管理人制度具体应当如何实施,需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或程序法的修订予以明确,不断细化。

来源:承凤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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