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系已达退休年龄的再就业人员,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对于被告是否应支付误工费诉求各方产生了分歧。
2018 年4 月16 日,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原告高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 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于某打120 叫来急救车将高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9 天,高某被诊断为腰骶部外伤、头外伤、右肘外伤等。高某治疗终结,医生建议其继续休息两周。两周后高某到医院复查,医院再次建议其休息一周。其间,高某共支付医疗费8964.64 元,其中于某先期垫付了1300 元。 原告高某退休后受雇唐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机电维修工作,月平均工资3500 元。原告主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括误工费3500 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系退休人员,不应有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于某理应赔偿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虽已退休,但是尚有工作能力,因交通事故不能上班导致其收入减少,误工损失应予以支持,原告住院误工9 天,出院休息3 周,合计1 个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500 元。
来源:工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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