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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母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高额的教育费,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徐红梅  时间:2020-06-11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就教育费而言,法律一般只保证基本的公立教育费用。如果一方把子女送到私立学校或者贵族学校的,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高昂学费。


但如今外籍子女在华上学的情况越来越多。而由于国籍问题,很多外籍子女无法在公立学校上学,只能选择私立学校或国际学校。因此在涉及外籍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父母在承担抚养费时,是否会作为例外,需要承担高额学费呢?


我们以无讼案例网为查询工具,查询到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外籍子女较高教育费的判决书有27份(不存在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抚养费的情形)。而在这些判决中,来自上海法院的有14件,北京法院的有7件,湖北法院的有3件,广东法院2件,浙江法院1件。可见,该类案件多出现于经济发达地区。


在27份判决书中,有4份判决当事人一方并未表明具体的抚养费数额,由法官酌定判决;在其他23份明确了具体抚养费数额的判决中,仅有4份法官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9份判决法官对金额都酌情予以了降低。其差额最少是1000元,最大可高达12000元。同时,法官所判决的实际费用有超过七成都在3000元以下(包括3000元),为17份。



可见,原告的预期与法官的实际认定的费用存在很大的差距。同时,案件大部分来自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所判决的数额以当地的经济水平来说,并不是很高。


其实,在样本判决中,法官基本上会对原告因外籍子女教育费用过高而要求被告支付较高的抚养费表示理解。但同时,法官并不会仅以外籍子女需支付高昂教育费这一客观情况就认定非直接抚养一方需承担较高抚养费。这一客观情形仅是法官确定抚养费的影响因子之一而已。


在以上判决中,影响法官判案的因素与其他抚养费纠纷案件一样,需要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与当地经济水平进行综合评判。在这三个要素中,法官把更多的目光聚集在了前两个要素上。


当然,法官的关注点与被告的抗辩事由是分不开的。


在样本判决中,有超过一半的被告会以自己收入低,负担不起高额教育费作为抗辩。其次便是认为诉讼金额超过基本所需的教育费用。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会同时提出以上两个抗辩事由。


对于被告的抗辩,如果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撑,法院便会降低原告所主张的抚养费用。


典型案例


案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07号


被告抗辩事由: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而我的收入为每月20000元左右,原告要求6000元的抚养费处于这一规定区间的上限。


2.“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等费用,但是因为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多支付择校费用,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北京市教育网上《具有接受境外外国学生资质中小学名单》显示,可供陈×1选择的学校有95所之多,另外2014年北京市中小学收费标准显示外国籍学生初中学费为每学期4600元/人,一年学费低于一万元,远远低于陈×1就读的北京英国学校24万/年的学费。


3.《婚姻法》关于抚养费的司法解释指出: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以不支付该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我从始至终就不同意陈×1法定代理人让陈×1在北京英国学校就读。


法院判决说理:

作为家长,一般对子女都有较高的期待和为子女创造良好成长环境的愿望。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日常生活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生活在选择上都应当尽到善良监护人的职责,如果未成年子女成长中存在多种可行性地选择方案,但其选择的最终方案未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同意且者超出其承受的范围,应当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因不当选择带来的超额后果,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和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适当平衡。



因此,针对该类案件,建议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子女的抚养费用确定清楚。如果没有约定,或出现抚养费用需要增加的情形,就需要提供子女教育情况实际发生变化、对方有能力支付相应教育费用的证据。仅以子女国籍问题所导致的需要就读收费高昂的学校而要求对方支付较高的抚养费,是很难获得令自己满意的判决结果的。


来源:承凤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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