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适用化名“张某某”入职某饼业店,负责各门店的市场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按月领取工资报酬。某日,向某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各门店巡查途中与马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导致向某某双上肢受伤。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向某某无责任。
半年后,向某某向垫江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向某某提供与某饼业店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向某某遂于次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向某某与该饼业店存在劳动关系,其后,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该饼业店老板邓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劳动者使用假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因其以假名入职而不受法律保护。虽然劳动者使用假名入职,但并不影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也不影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是客观事实,只要劳动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公司企业在招聘劳动者时应认真审查身份材料,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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