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另立家室,女方被骗协议离婚,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害金依法应予支持
——王宝敏诉赵义振离婚后财产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4493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11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王宝敏于2010年12月21日生男孩赵某东。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赵义振与其他异性张某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并于2015年10月致张某怀孕。2015年9月原告王宝敏怀孕,被告赵义振欺骗原告王宝敏“躲避二胎罚款,假离婚。”2015年1月13日原、被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记载:“我俩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愿离婚达成以下协议:1、子女安排,抚养权归男方,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2、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财产分割,夫妻无共同债务。”同日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向原、被告发放了离婚证。原告王宝敏离婚后于2015年5月13日生下男孩赵某祥。原告王宝敏要求复婚时,被告赵义振拒绝复婚。现原、被告之子赵延东、赵延祥均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后原告王宝敏发现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生一女赵延茹。现赵某茹同原、被告及赵某东、赵某祥落在同一户口薄上。 原告王宝敏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要求经济帮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而在本案中,原、被告现已协议离婚,并不存在离婚诉讼,因此,原告王宝敏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宝敏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经济困难,其要求经济帮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事基本生活水平。”本院对原告王宝敏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王宝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赵义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且致双方离婚后四个月便与他人生育一女。王宝敏虽未举证证明赵义振在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况,但赵义振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同时双方均居于同一乡镇,居住地较近,人际交往范围多有重合,赵义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谷,客观上使王宝敏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贬损。若王宝敏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和经济上的补偿这,显然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据此,二审法院结合赵义振的过错程度以及给王宝敏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判决赵义振向王宝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原告要求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提出,且其陈述月收入3000元足以满足日常生活,二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随着城市化、农村旧村改造的推进和房地产的火爆,为了达到分户及多取得补偿金和安置面积等目的,假离婚现象越来越多。我国对对假离婚现象无相关法律、法规来调整。在假离婚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弄巧成拙,造成一方利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仅对受胁迫结婚的情况规定了法律救济措施。而双方假离婚从法律要件上是合法的,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无法进行核查和确认,所以只能确认其离婚有效,婚姻解除。但利益受损一方如何保护他(她)们的合法权益,我国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这一方面造成了受损利益方无法取得救济,从而一部人采取暴力和极端手段来进行报复,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上升。利益受损方要求经济帮助又因离婚已成事实,不存在离婚纠纷从而得不到支持。对于本案中王宝敏因受欺骗而与赵义振离婚,后发现赵义振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并生育了子女这种情况的处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文规定。因此,可以借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对该案的终审判决对此类案件的受害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该判决体现了公平正义和保护妇女弱势群体的原则,应予以借鉴。建议最高法院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使受害群体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