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段×洁与尹×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尹xx。婚后因家庭开支、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9月2日,段x洁与尹×的堂弟发生争执,进而导致段×洁、段×洁父母、尹×、尹×堂弟之间的打斗。次日晚,尹×酒后与段×洁发生打斗,致尹×到医院治疗,经医治,确诊尹×身上多处受伤。同月4日,尹×与其堂弟、姨妈在其家中与段×洁及其父母又一次打斗,导致段×洁及其母亲住院治疗,段x洁的父亲、尹x、尹×的姨妈等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此纠纷后,尹便将其尚在哺乳期的儿子尹×x送至湖南老家,交由其父照顾。
另查明:9月4日晚,段×洁被殴打至昏迷,由担架抬到救护车送至医院,到医院后,身体无法站立。
段×洁与尹x有一房产(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御景国际花园单元房),为双方贷款所购,尚未偿清银行贷款。
段×洁以尹×在婚后两年多时间内长期对其以及其家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尹x的婚姻关系,所育儿子尹xx由其抚养,尹×支付抚养费用,分割共有房产。
尹x辩称:双方之间的矛盾为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双方之间的矛盾可以化解,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其子还处在哺乳期,离婚对孩子有伤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判决。
诉讼中,法院调取了2013年9月3日尹x的报警记录,并对当时接民警予以询问。其中报警记录载明尹×称被段x洁及其父母殴打。经得知当日纠纷现场是段x洁及其母亲受伤较重,房间地面有血造古且段x洁被殴打至昏迷,尹x面部、颈部有陈/抓痕,衣服被撕破,无新伤,尹x两位堂弟及姨妈未见明显外伤。
被告尹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段x洁与被告尹×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原告段x洁与被告尹×婚生子尹××由原告段x洁抚养,被告尹×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尹×x年满18周岁止;房产归被告尹x所有,该房所欠银行贷款余额由被告尹x偿还,被告尹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段×洁支付补偿款27万元;被告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段×洁支付赔偿款1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引发的家庭暴力是一方攻击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还是双方互殴的普通暴力行为,应根据双方施暴动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体力对比来判断。受暴方反抗行为造成施暴方轻微伤害的,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方,施暴方应支付损害赔偿金。
重点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