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小刘在上班前半小时到达公司,并在公司所在的写字楼大堂电梯口不慎滑倒,这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小刘是某装饰公司的设计师,平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到下午5点。一天上午8点30分,小刘到公司上班,不慎滑倒在公司所在的写字楼大堂电梯口,经医院诊断为胫骨骨折。
公司认为小刘摔伤的场所不在公司区域,而且也不是办公时间,所以拒绝为其申报工伤。
一般而言,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的办公区域,但不仅仅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工作场所必然包括一定的延伸范围,也就是说,与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直接关联的场地都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这起案件中,写字楼大堂和电梯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附属部位,理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在这起案例中,小刘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小刘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大连劳动纠纷律师 大连劳动争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