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是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东西。因为钱,也能认清身边的人。借钱时见人心,还钱时见人品。如果有人向你借钱,应该写借条还是欠条?怎么写?一起来看看……
手上有借条,仅凭这一张借条就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从而获得法院支持吗?前不久,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山和被告龙天同学多年,关系很好。2014年,龙天在新晃县城开设了一家美容美发店,因缺乏资金,曾多次向杨山借款。2015年10月2日,龙天亲立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当月30日前,逾期按银行利息5倍计算资金占用费。约定到期后,杨山曾多次追问龙天还款事宜,但龙天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未偿还任何借款。
龙天称,借条确实是他写的,但是杨山并没有把钱借给他,他不需偿还杨山借款本息,双方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书写“借条”当天未交付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
杨山在庭审中称,该笔借款是龙天开设美容店时因缺少资金而多次向他借款形成,但经庭审中法院多次询问,杨山对借款次数、款项交付方式、交付地点、每次借款金额等陈述均前后矛盾;在法院问及每次借款的数额时,杨山的回答也都模棱两可;再则,杨山向法院提交的“借条”也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该“借条”上未写明诸如借条、欠条、借据之类的标题,在署名时也未写明借款人字样,而是写上“签字生效”字样。
基于以上诸多疑点,杨山虽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但被告已就反驳杨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了证据,但杨山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过借款,因此,杨山向被告龙天提供3万元借款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院无法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告杨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因此驳回杨山的诉讼请求。
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够作为证据保护当事者的利益,不是简单写几行字就行了。
1、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4、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借款人找人借钱时,虽然打了借条,但故意将自己的名字写错或写得潦草。如果出借人没有及时发现,借款人可能以此为借口,妄图逃避法律责任。
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此外,还可以通过人证、转账记录的人名等借款时发生的事实加以证明借款主体是谁。
有时,会发生借条上的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自书写的情况。
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确保签名是本人签的。
例如,借条“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如果双方约定有利息,但考虑到人情等因素,并未在借条上注明。在发生纠纷后,会按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进行处理。
实际中,大家经常会将借条写成欠条,或把欠条写成借条。
借条和欠条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同的。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而欠条则是证明欠款关系。一般来讲,借款就等于欠款,但欠款就不一定是借款了,如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就不是借款了。
例如,李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李某签名。后周某持借条起诉李某归还借款120000元。李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李某签名后加了“1”。
提醒:借款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6、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