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劳动工伤律师/大连开发区劳动工伤律师/大连金州区劳动工伤律师/大连金普新区劳动工伤律师徐红梅: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令”)等文件。
上述文件下发后,接连有企业人事专员咨询,国务院办公厅延长的3天休假是什么性质的假期?如果此期间员工加班,如何支付加班费?能否在2月9日前复工?能否将2月3日至7日的休假抵扣带薪休假?如果2月3日至7日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因疫情未及时返连复工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在治疗如何支付工资?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如何支付工资等等,对此徐律师就上述问题谈一谈个人看法,供企业参考。
一、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此期间加班应该如何支付加班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国办《通知》延长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3天假期并不包括在内,因此,并不属于此处的法定节假日。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当前防控新冠肺炎,就属于在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2月2日本就属于周日,自然属于休息日。
结论:“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的3天假期均属于休息日。既然属于休息日,此期间安排员工上班的,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二、如果企业不延长假期或在2月9日前复工,有何法律风险?
大连市“第3号令”要求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月20日发出的2020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意味着,如果违反大连市“第3号令”在2月9日前复工,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论:如果企业不执行上述命令,面临的风险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涉嫌刑事犯罪。
三、根据大连市“第3号令”,延长的2020年2月3日至7日的5天休假属于何种性质?此间安排工作,如何支付工资?
1、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可见法定节假日立法权应归属于国务院,地方政府无权就法定假日立法。因此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不应属于法定节假日。
2、大连市“3号令”中并没有规定该期间上班的需要调休,也未规定需要支付加班费,因此亦不属于休息日。
3、《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从大连市“第3号令”规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内容来看,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复工属正常出勤,没有规定要求企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结论:倾向认为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应定性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因此此期间的未复工的企业应该正常支付工资。在此期间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复工属正常出勤,无需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同理,如果企业安排岗位适合的职工在家办公,也无需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2020年春节延长的休假是否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扣
1、国务院假日办之前发布的通知规定,将春节假日延长至2月2日,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很显然,上述期间具有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不得以工作日进行认定,故显然不能抵扣带薪年休假。
2、“3号令”中所规定的不得早于2月9日的复工期间,并未明确2月3日至7日期间的性质。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大连市人社局在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因疫情未及时返连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对此,辽宁省人社厅工作人员已经做了解释,“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由此可见,延迟复工期间可以用于安排带薪年休假或换休等,但前提是应与员工协商,征得员工同意。
结论: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休假不能抵扣带薪休假。企业可以规划将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休假抵扣带薪休假,也可以调休,但是要征得员工的同意。
五、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职工和疑似病职工在治疗和观察期如何支付工资 。
1、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大连市人社局《通知》第一条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待遇依法执行。
3、大连市人社局《通知》第二条规定,因其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大连市人社局《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结论: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肺炎”者,享受工伤待遇。因其他原因感染“新型肺炎”者、疑似病人、享受医疗期待遇。密切接触者在观察期、隔离期、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
六、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比如酒店、餐饮、旅游等企业怎么办,可以给职工放假吗?
1、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大连市人社局《通知》第四条规定,因疫情未及时返连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待岗。职工在放假休息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结论: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第一个月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月开始,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上仅是徐律师个人观点,供相关企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