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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后果严重

来源:公众号:劳动法案例笔记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8-22

案例

      小赵2011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财务经理,工资是5000元/月。2014年7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14年10月。2014年10月底,公司根据需要准备减员,发现小赵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小赵双方的劳动有关系截止于2014年10底终止。小赵经过咨询相关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与公司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双方为此无法达成协议。不久后,公司转变了想法,同意与小赵续订一年的合同,但以小赵平时工作不努力为由,将其岗位调整为副经理,薪水降低1000元。小赵不服,于2014年11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续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岗位和薪水维持原状。

      仲裁委经审理调查后认为,小赵的申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裁决支持了小赵的申诉请求。

     案例解析

      1.本案例是双方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2.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随时终止。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有些用人单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公司是有利的,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其实不然,这样做的主动权反而是掌握在员工手中,员工既可以选择签订不少于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是否可以随意解雇。

本案例中,公司方对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抗辨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使是单位提供了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也不能随便解雇员工。根据《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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