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过程,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工作情况考核其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劳动者亦可在此期间内就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身期许做出判断。针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和约定次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引发的劳动纠纷亦不在少数,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就“劳动合同试用期可否延长”这一问题进行明确。那么司法实践又是如何回应这一问题的呢?
通过查找各地区、个级别法院的审判案例,我们发现,尽管相关裁判案例不在少数,而各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仍是莫衷一是,见仁见智。概言之,对于延长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合法性,主要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