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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徐红梅律师  时间:2018-10-09

《民事诉讼法》第244 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在执行实践中要注意“唯一住房”在法律上绝不等同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而是要看其是否超过了“生活必需”的标准。“唯一住房”是否为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应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权情况以及房屋的价值、地理位置等相关情况来确定。若房屋存在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等并非用来实际居住的情形,则可以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并非依靠涉案房产维持其基本生存,故人民法院可以对房产进行依法处置。

另外,地段位置等其他因素也可能对涉案房产价值具有重要影响。人民法院在评估过程中也应当综合考虑予以认定。对于面积虽然小,但总体价值仍然较高的房产,也可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0 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的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于可执行的“唯一住房”的执行,以置换和预留租金两种方式为主。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评估拍卖程序后所得价款远超过申请执行人债权数额,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大换小”或“以近换远”的方式为被执行人另外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住房以解决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问题。此种执行方式便于减少社会矛盾,利于执行工作的推进。然而,相关置换房屋的选择、过渡房的产权、腾退等问题,可能由于被执行人的不配合而引发新的纠纷,执行中应注意与被执行人的沟通协调。另外一种执行方式为预留租金,被执行人房产被拍卖后,可从拍卖款中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预留被执行人五至八年的房屋租赁、物品搬迁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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