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购房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签约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房款按借款债务处理。
案情简介:2010年,王某汇款20万元用于李某购买张某单位集资房。2012年,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4年,李某病逝。李某母亲及李某与前妻所生女儿起诉王某,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认为:①本案中,虽然是王某向李某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用于购置房屋,但买卖合同系李某生前与张某签订,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涉案房屋属单位集资房屋,但李某与张某均系同一单位内部职工,故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但享有处分权以外的其他所有权婚前个人财产。②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依据是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但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涉案房屋因未办登记,死者李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权能,即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权利,可作为遗产继承。本案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并不涉及对涉案房屋出卖、互易、出资等处分行为,被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能,且该房屋系单位集资房屋,在房屋具备办理登记条件时单位负有为员工办理房屋登记义务。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笫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处理涉案房屋继承时,王某向李某汇款20万元可视为王某对李某的借款,即王某对李某享有该20万元债权。④本案中双方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考虑双方具体情况,遗产以均分为宜。该涉案房屋总价值为38万,则三人可分得遗产数额人均为6万元。鉴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居住,且王某可共得房款总额为26万元,判决王某给付原告共12万元。
实务要点: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的财产。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母亲、子女请求分割房产的,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另一方给付的房款可按被继承人对其负担债务处理。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没有办理产权证,,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
案例索引:河南安阳中院(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620号“李大某等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上诉案”,见《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婚前购置房产如何继承》(杨森彪、杜鸿、吴俊鸣),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2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