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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间借贷合同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能要求实际履行的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合同纠纷律师徐红梅  时间:2018-07-09

 有些债权人想要“双保险”,于是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出借人能否请求履行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裁判观点不一,有的裁判文书认为可以请求履行,有的裁判文书认为不能请求履行。

 

针对该问题,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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