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好几位当事人咨询我,婚后购买的房子,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且标注为“单独所有”,这个房子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现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共有情况”栏上会载明“单独所有”或“共有”,这涉及权属问题,也就是所有权问题。
不少人认为“单独所有”就是一个人的财产?这种答案过于武断。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从物权法规定看,最终的权利根据不是不动产证书,而是不动产登记簿,即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为准。但表象上是不动产权属证书。
现实情况是不少夫妻共同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登记本身不是确定房屋产权最终且不可抗拒或改变的依据,如果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特别约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即便是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也不能影响房屋本身共有的本质。如果离婚,有证据证明该房产共有本质的,则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