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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11

由于我国的《继承法》颁布时电脑还未普及,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书写习惯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电脑打印的方式,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实践中争议较为激烈。目前掌握的大多数法院的观点认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那么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认定为自书遗嘱。若非遗嘱人亲自打印的,则应属于代书遗嘱应当满足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律师建议:

1.立遗嘱时,尽量选择手写的方式


根据我们处理大量相同案件积累的经验,我们发现,自书遗嘱尤其是打印遗嘱极易发生效力。因此,如有可能,应尽量避免采用打印的方式设立遗嘱。虽然法院的裁判观点基本倾向于认可打印遗嘱的效力,但除上述案例观点以为,还有些法院的裁判观点认定即使是他人代替打印完成的遗嘱,能够证明确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无需完全符合代书遗嘱的效力也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打印遗嘱也要遵循有效遗嘱的一般要求,如打印遗嘱也应当意思表示明确。因此,鉴于目前法律规定确实,司法意见不同意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在拟立遗嘱的过程中首先应选择没有争议的手写方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有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尽量对遗嘱进行公证


公证遗嘱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的一种证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当数份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定立时间不同的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有公证遗嘱的,非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具有稳定性,也最具有信赖价值。选择公证遗嘱有利于合理的处理自己的财产,保证继承人不会产生不利于家庭团结的冲突。


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法》

第十七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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