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买公房,不属于共同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
理由: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购买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继续,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在配偶死亡后,利用自己及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已死亡配偶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案例索引:湖南长沙芙蓉区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751号“赵某等与刘某物权保护纠纷案”,见《赵翔等诉刘仕明物权保护纠纷案》(王双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3/8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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