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这样理解,只要是孕妇,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i]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该条款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如果孕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