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劳动争议资深律师徐红梅回复:
人社部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认为,“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另一自行车相撞,属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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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律师徐红梅 时间:2017-11-22
大连劳动争议资深律师徐红梅回复:
人社部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认为,“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另一自行车相撞,属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