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内辞职,对于企业和员工都是一个损失,企业如果没有处理好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关系和利益,很容易面临员工的补偿要求,给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那么如果员工在试用期辞职的有没有补偿?
一、关于试用期辞退有否补偿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知识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据此,试用期内未给员工上社保,员工有权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具有第38条的法定情形,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提出辞职,且工作时间未满三个月,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而《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则工作时间肯定不满六个月,因此,劳动者最多能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企业如果只是口头和员工约定试用期,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会面临赔偿的窘境。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总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与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参保部门反映,并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