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嫁妆属于婚前财产吗?在结婚时,女方这边往往会陪送不少的嫁妆,那么这些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呢?女方陪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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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与丈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领取了结婚证。举办婚礼的时候,我父母送了我许多陪嫁嫁妆,现在我们双方因为性格不和等原因想离婚,请问这些陪嫁的嫁妆算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吗?
解答:
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当然,如果该嫁妆很明显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也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林某受赠该嫁妆是在登记结婚之后,该嫁妆应该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到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该财物的来源,法院在分割该财产是可能会对女方有所倾斜。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