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尚无规矩可循。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
但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的,对于生活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也可以返还。对于这种特殊情况,《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