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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损失范围及原则是怎么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6

  车辆贬值损失是对车辆交换价值损失的赔偿。而停运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只要当事人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法院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就会支持对其停运损失的主张。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停运损失索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过错方获得停运损失10000元。

  问车辆贬值损失是对什么的赔偿?如何主张停运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系对车辆交换价值损失的赔偿,而非对车辆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及原则,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由于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部分机动车自愿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纳入保险范围的损失往往先通过保险理赔解决。保险不能理赔的部分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争议最大的就在于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等,因为保险不会理赔这部分损失,得由当事人自己埋单。

  对于停运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只要当事人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法院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就会支持其停运损失的主张。

  目前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持谨慎态度。车辆贬值损失系对车辆交换价值损失的赔偿,而非对车辆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车辆的交换价值是依附于交易而存在,车辆所有人今后是否交易尚不能确定,如车辆所有人不出卖车辆或者交易时点与进行价值评估时点有较大差异,则评估出的贬值损失就未必实际存在或缺乏参照价值。故进行所谓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既无必要,也无法律意义。只有车辆具有交易时商品属性才能主张贬值损失,且当事人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合理、充分,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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