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合同纠纷应该解除还是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有重大区别。详细请看下文介绍!
由经济合同所引发纠纷,往往由被诉一方侵害原告方利益而起。原告方在起诉请求返还合同款或者支付赔偿的时候,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原告明确基本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还是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中以撤销和解除最为常见。例如有人购进质量不合格的货物,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该要求撤销合同,还是以违约为由解除合同?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理解这当中的区别所在,作为代理律师,则务必结合具体案情仔细分析,确定最有利于原告的合理诉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有重大区别。撤销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制度。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后自始无效,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消灭或终止履行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协商解除,或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称为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如果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则为法定解除。
合同法总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其中,第四项又称“根本违约”,其内涵在于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被法院判令解除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选择撤销还是选择解除,其区别主要在于两点:其一,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主要包括欺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而法定解除则包括不能履行、拒不履行和根本违约;其二,从发生的效果上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等情形时,才有溯及力。通俗来讲,合同解除的后果与撤销根本不同点在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会轻易变动。
笔者建议: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者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宜选择撤销;如果没有,则选择要求解除。例如,我们在确定车辆出厂检验合格证为假,或者确定卖方提供的宣传册含有相关虚假内容的等等情况下,选择撤销是比较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