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股东,其能够享有的权利当中具体包括了知情权,即可以查阅公司的相应资料等等。那对于公司股东的这种权利,其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呢?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98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也作了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知情权,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使公司股东更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从而更切实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且公司法并未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股东本人由于受到知识结构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可能无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此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也是股东唯一可以选择的行使权利的途径。综上,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权有不正当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