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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6

  了解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人都应该知道,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首先需要成立破产清算小组。大家有没有想过,破产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应该有那些人呢?他们的职责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请大家观看以下内容。

  一、破产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哪些?

  实际上清算有二种情况:

  1、由公司自行终止经营清算;

  2、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

  前者在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内由公司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是无主管部门企业,都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二、依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可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对外代表机关(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执行机关(一般为董事会、总经理和各业务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继续履行企业正常管理职责,其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由清算组接管后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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