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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名了,你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1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具体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案例一:

  何某系A公司的生产工,该公司未为何某办理工伤保险。2015年3月1日16时30分左右,何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5年7月2日,人社部门认定何某此次受伤为工伤。2015年12月5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何某为九级伤残,医疗期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后双方因何某的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争议,何某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50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A公司辩称何某于2015年3月1日因工受伤,而公司现所有人是在2015年5月1日才从原法定代表人处接手的,故对之前发生的事情并无责任。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遂裁决支持何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二:

  李某于2013年6月1日入职B公司任司机,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8月1日,B公司因经营需要发生了股权转让,原股东变更为新股东,原来登记的名称也变更为新的名称。李某认为B公司变更了股东,原来劳动合同的工作单位名称也变更了,故B公司应对之前的工作年限先作出补偿。李某经与B公司协商未果,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12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B公司变更名称及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李某以B公司经营名称及股东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遂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案例一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发生变更,只是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用人单位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如果以争议的事件发生在其接手之前为由,主张不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在案例二中,B公司的股东及经营名称虽然发生了变更,但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来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名称发生变更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启示:

  当今社会,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元化,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股权变更导致其股东、法定代表人甚至单位名称随之出现变更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用人单位的投资人在收购过程中除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股权进行谨慎的评估外,还需注意劳动用工风险方面的调查,否则,盲目的收购可能导致自己承担意想不到的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出现上述变更情况时,应及时向劳动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让劳动者明白该行为不会影响其权益,确保双方的劳动合同能顺利地继续履行,让劳动者能安心地为用人单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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