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具体有哪些呢?职工花名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等都可以哦。具体内容还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在工作中,很多朋友在权利被侵犯时,都需要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而很多无良老板往往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否认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那么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具体有哪些呢?
1、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2、职工花名册。
3、“工作证”、“工牌” 、“工作服”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和服装。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同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7、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8、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9、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相关法条链接: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