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法务工作之目的就在于“防患于未然,消患于无形”,现针对常见的购销合同,将合同条款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解决办法总结如下,希望对项目合同签定工作有所裨益。
一、合约主体(当事人)法律风险防范
在合同签订时,首先应当明确签约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这关系到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是合同签订时最应当注意到的问题;
其次,应当了解签约对方当事人必要的法律信息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三、针对合同条款本身来说,应该注意在合同中列出合同主体的准确信息,如果签约对象是自然人,则应该写下自然人的详细信息,包括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以便于合同履行,乃至后期发生纠纷时的维权,如果签约对象是法人单位,则应该写下全称,并注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由法定代表人签约还是由委托代理人签约,如果系委托代理人签约,则应该要求其出具具有明确授权范围、权限、期限的授权委托书,附在合同中,以免出现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等问题;
第四、合同主体的名称以及代称在全部合同文本中应该保持一致,在一些企业的日常合同中,经常出现上下文条款中指代的主体不一致,从而容易产生混淆的情况,如合同抬头系“买方”“卖方“,但在下文中出现“甲方”“乙方”的情况;
第五、针对合同中出现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在合同中具有一定的权利或义务的情况。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约束力仅及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因而,如在合同中涉及到需要第三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应该确定该第三人向合同中的一方进行了授权,承诺其将履行义务,否则,该合同将因涉及第三人的义务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无法履行的问题。如在一些企业与北京某公司涉及腾讯通的合作合同中,涉及到需要腾讯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但腾讯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要求该北京某公司提供腾讯公司的授权或相应承诺履行义务的协议。这一点与第一点实际上均是合同签约主体资格的问题,但隐藏更深。因而,在合同审核中,应密切加以注意。
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合同标的的概念: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通俗言之,合同标的就如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服务合同中的服务项目。
第二、合同标的应当清楚、准确,避免产生岐意。合同标的,关系到合同能不能成立,每份合同都应当有合同的标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清楚、准确地表述合同标的。如买卖合同中应当确定标的产品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产地等信息。
第三、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经常出现标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如在所审的合同中出现过两份合同,购买的产品出现商品品牌、型号不清晰等情况,服务合同中对于服务项目模棱两可,界定不清的情况。在这两份合同中,实际履行时,将会因为履行标的不确定而产生争议。
第四、因而,在合同的审理中,对于购销合同而言,无论是商品购销合同还是服务合同,均应该对合同指向标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范围、服务方式等进行明确、详细界定,切记出现含糊不清,语焉不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