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么,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现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
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几点: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
A、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B、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