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对青年未领结婚证便举行婚礼,并在一个月后分手。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原告小东(1993年3月出生)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与小希(1992年1月出生)相识。2015年1月初,两人便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因小东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婚礼之后不久,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小希回娘家居住不归。
事后,小东劝叫小希多次,均遭拒绝,且小希在未征得小东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妊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东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希及小希的父亲老王返还其给付的8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小东与小希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小东也存在过错,他在明知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下仍与小希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小希与小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做了终止妊娠手术,也应酌情减轻小希及其父亲老王返还彩礼的责任。法院遂综合小东给付彩礼和小希的陪嫁物品情况,一审判决小希、老王返还小东按习俗给付的彩礼5万元。(孙 攀)
■法官说法■
三种情况,彩礼可返还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结婚时,一方要给另一方彩礼,这是我国很多地方的传统习俗。关于彩礼的性质,一般认为属于赠与行为,但是是附有条件的赠与。赠与者的目的很明显,即以最终结婚为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则赠与行为可以撤销。如果双方未能最终结婚或婚后未共同生活,女方有义务返还已收取的彩礼。
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仍存在比如彩礼的认定范围等诸多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