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①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②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③一方居住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Z
在线咨询
C
成功案例
- 大连市各区工伤认定受理窗口地址电话2021/02/24
-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2021/02/24
-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2020/10/08
- 用人单位一次性送达三个警告处分,被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2020/06/02
- 大连劳动纠纷律师徐红梅被评为辽宁省首批劳动法律专业律师2020/12/02
-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2020/02/11
- 缴纳保证金的一方如果没有违约 合同解除后保证金应该予以退还2017/09/01
- 员工同意调岗后不到岗工作,依据规章制度可认定为旷工2016/10/26
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是否受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23